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11號再 抗告 人 呂家豪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呂家豪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