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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91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11號再 抗告 人 呂家豪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呂家豪因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