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84號再 抗告 人 吳偉欽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吳偉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再提抗告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