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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98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86號再 抗告 人 吳坤鴻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7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經查:㈠本件再抗告人吳坤鴻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5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7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再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