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92號抗 告 人 周雨利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周雨利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