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96號抗 告 人 林展立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 告。本件抗告人林展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