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04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45號再 抗 告人 楊豐玉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楊豐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及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8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刑事〈原判併合部分違法〉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