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47號抗 告 人 蕭允棟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蕭允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05號)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猶提出「刑事抗告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