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48號再 抗告 人 潘昌宏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潘昌宏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58號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對此提出「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