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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05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053號抗 告 人 林嘉祐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上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駁回其對駁回上訴之裁定所為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林嘉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復提出「抗告狀、再審」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