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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1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25號再 抗告 人 林佑彥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而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1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林佑彥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6號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