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27號抗 告 人 方笠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方笠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