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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12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27號抗 告 人 方笠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方笠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