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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3號抗 告 人 黃清輝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黃清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出具「刑事異議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