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44號再 抗告 人 高金雲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3年度台抗字第202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高金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侵聲再字第22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023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即不得再抗告,是本件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