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450號抗 告 人 賴正杰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賴正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44號駁回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49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提出「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