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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7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3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50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