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53號再 抗告 人 陶國勇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陶國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