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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215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53號再 抗告 人 陶國勇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陶國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