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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21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再 抗告 人 劉文明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再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最高法院刑事聲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