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48號抗 告 人 蘇莞婷上列抗告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蘇莞婷因侵占聲請再審抗告案件,於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