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49號抗 告 人 鄭迪升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鄭迪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