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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225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52號抗 告 人 陳誌清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陳誌清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抗告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劉方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