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53號再 抗告 人 何宗儒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6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何宗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47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8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
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