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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235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58號抗 告 人 張德明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張德明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7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裁定駁回。復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提出「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