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58號抗 告 人 張德明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張德明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7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裁定駁回。復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提出「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林婷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