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239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96號抗 告 人 林軒名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林軒名前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1003號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78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乃抗告人又於113年10月16日就該已確定之裁定,具狀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已習慣現執行中之該監獄生活,原所定應執行超過有期徒刑7年,將使其移送其他監獄,請求酌輕遞減刑責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序駁回其抗告,有何違誤之處,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