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07號抗 告 人 黃正男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9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黃正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112年度台抗字第1965號),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