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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49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98號再 抗告 人 黃文毅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4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黃文毅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4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