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99號再 抗告 人 謝丁玄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及停止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謝丁玄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及停止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