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65號再 抗告 人 張子涵受 判決 人 葉佳聲上列再抗告人因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9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張子涵因受判決人葉佳聲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