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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7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56號再 抗告 人 鄭諺鍠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9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諺鍠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