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60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4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66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54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⑷」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