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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76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62號抗 告 人 徐耀發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徐耀發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1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712號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