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98號抗 告 人 張明智代 理 人 林俊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10號),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嗣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廢棄本院之確定終局裁定,發回本院,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3日裁定停止審理。茲因本院認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本件開始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張永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