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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86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67號抗 告 人 江永吉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戶籍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江永吉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18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下稱前案定刑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又因違反戶籍法等2罪(下稱本案2罪),經原審法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抗告人以其前曾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前案定刑裁定編號(下稱編號)2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與本案2罪所處之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該署檢察官未依法處理,卻發本案2罪之執行命令(記載:「本件經重新審核與先前假釋案件不符合定刑」)為由,聲明異議。惟該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25日核發執行傳票(112年執緝字第2708號),通知抗告人到案執行,本屬檢察官執行前職權之行使。且前案定刑裁定各罪中,首先確定案件(編號1)之確定日為「96年10月31日」,而本案2罪之犯罪日期分別為「98年5月間起至99年6月20日」、「98年間」,均為「96年10月31日」以後所犯,無從與前案定刑裁定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因認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期分別為「96年10月31日」、「100年6月7日」,本案2罪之犯罪日期分別為「98年5月間起至99年6月20日」、「98年間」。本案2罪所處之刑,雖無從與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然依本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5號等判決意旨,仍可與編號2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四、惟查:本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判決意旨係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本件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均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前所犯,本案2罪係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之後所犯。編號2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自應與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無從與本案2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抗告人主張依上開判決意旨,本案2罪所處之刑,得與編號2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顯不可採。抗告意旨係就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以自己之說詞,持憑己見而為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