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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89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93號再 抗告 人 葉澤椿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葉澤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聲請再抗告狀」、「刑事聲請再審再抗告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