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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抗字第 80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00號抗 告 人 鐘金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1號),前由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78號)後,經憲法法庭判決廢棄並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因屬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以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下稱憲判2號)所列依修正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之原因案件,前經本院依該判決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在案。茲因立法院於該判決主文第1項意旨所示之期限內完成修法,於115年3月13日經總統令公布,自同年月14日起施行,是原裁定停止審理之原因已消滅,本件自應續行審理,先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鐘金海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4年5月31日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假釋迨104年5月30日始期滿。惟抗告人於假釋中之100年4月14日故意再犯擄人勒贖罪(行為終了日期為同年月20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嗣上開假釋經法務部撤銷,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執助明字第165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上揭盜匪罪所處無期徒刑之殘餘刑期25年(自100年10月25日起至125年10月24日止)。爰就上開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三、查抗告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4月2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112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7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惟經憲法法庭以憲判2號判決廢棄並發回,由本院依上開判決裁定停止審理後,抗告人於114年5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憑。本件訴訟主體即刑之執行指揮對象既因死亡而不存在,自無從為實體裁定。原裁定未及審酌憲判2號意旨及抗告人於本院審理時死亡之事實,而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聲明,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本件聲明異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