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4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41號聲 明 人 張家興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張家興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訴頌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