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50號聲 明 人 戴瑋廷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戴瑋廷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刑事再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許辰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