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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6號聲 明 人 曾俊虎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曾俊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以「聲明異議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