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66號聲 明 人 朱彥瑋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2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朱彥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