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7號聲 明 人 周文亮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周文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37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83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