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84號聲 明 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人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8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駁回其第三審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刑事聲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