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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92號聲 明 人 王勁棠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撤銷原裁定並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指有罪裁判主文(諭知主刑、從刑)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

二、本件聲明人王勁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08號裁定以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而予駁回。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裁定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並非聲明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該院未究明其無管轄權,對於聲明人之聲明異議誤為實體審理,自有違誤,因而撤銷原裁定並從程序上駁回其聲明異議。是本院前述裁定既非科刑之判決,亦未具體宣示如何之主刑或從刑,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依照上開說明,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