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97號聲 明 人 陳宗興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宗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29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諍言陳情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