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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06號聲 明 人 陳展鑫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0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展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提出「刑事再審理由狀」、113年5月7日提出「刑事聲明異議書,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