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1號抗 告 人 蘇順發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蘇順發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