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吳雨修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64號),提出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吳雨修因妨害秩序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聲請人復具狀請求本院調查其後續執行情形,為有利於其假釋之行為,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