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聲 明 人 鄭阿益上列聲明人因被告陳衫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4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阿益因被告陳衫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