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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3號聲 明 人 江恆杰上列聲明人因偽造貨幣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江恆杰因偽造貨幣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