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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24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40號聲 明 人 張家興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公司法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4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張家興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92號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48號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提出「陳情書」,對本院裁定聲明

不服,自為法所不許。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