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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3 年台聲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聲 明 人 游富清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游富清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抗告駁回後,復具(聲明異議聲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