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57號聲 請 人 羅吉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再審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是聲請再審
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
㈠本件聲請人羅吉章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聲請
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及停止刑罰執行而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有相關裁定附卷可稽。
㈡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並非確定之實體判決,揆
諸首揭說明,不得以之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撰具本件「刑事聲請再審」狀,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聲請再審,自為法所不許。是本件再審之聲請,應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